兩者的共同價值 版權登記有利于保障商標權利的穩定,防止只注冊商標導致的權利缺失。 當商標的設計者和商標注冊人為同一人的時候,從法律上講,是不會產生權利沖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個人,或者兩者為同一人但是無法證明的時候,權利沖突就產生了,這種情況下,商標的注冊很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為一件委托作品,或是職務作品,沒有進行版權登記則難以證明其歸屬權,無法確定原始權利,就會給權利人主張權利造成極大的困難。而版權登記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因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權登記證書內容的相反證據,否則,持有登記證書的一方將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
版權的價值優于商標 按照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可以被撤銷和無效。所以,如果一件美術作品(如圖形)被他人申請注冊商標,或者一個圖形商標被他人在別的類別上搶注,此時,利用版權在先權利進行異議或撤銷,可能性就比較大。
我們注冊一個商標并非易事,從申請到拿證最快也需要一年多的時間,如果這一年多里出現了商標作品的版權之爭,就算需要花費的人力,物力這些都不說,萬一處理不好,我們的商標還有可能會被撤銷,這才是我們最大的損失!與其冒險前行,不如早點為商標“撐上一把傘”,在注冊商標的同時登記版權。